天天报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来源: 法务网      时间:2023-05-22 16:16:17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取证难度、取证要求的时效性,公证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保全手段,但在区块链技术出现后,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运用可信时间戳取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参考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津民终1209号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围绕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分别采取可信时间戳、公证等证据保全手段,具有一定实务价值。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10日,权利人出具《许可及授权书》,授予原审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涉案作品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可信时间戳取证视频,原审被告运营的涉案App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在线阅读过程中未出现跳转链接。在涉案作品阅读页面,有某K小说App链接,点击该链接,显示“网页无法打开”。通过抽取式点击阅读,涉案App可以阅读第1章第15节以后的章节;而同时进入“某K小说网”App,阅读到第1章第15节,则需要付费阅读。根据证据保全视频显示的通过涉案App提供的被诉侵权作品内容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终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将其访问涉案App阅读涉案作品的过程进行录制,并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固定,形成取证过程视频以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一审期间,原审原告将视频以截图及光盘方式提交法庭,庭审期间以截图方式进行了展示,原审被告当庭质证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现原审被告以该视频未当庭播放,主张相关证据未予质证的意见不能成立。根据可信时间戳证书及相应截图内容显示,涉案App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作品。对于原审被告二审中以案外品为例,提供了涉案App前端、后端两份公证书,以佐证涉案App可通过添加站外链接的方式提供作品。法院认为,一则该公证取证日期晚于原审原告公证侵权日期,无法还原被诉侵权行为取证时的实际情形;二则尽管上述公证书显示可通过链接站外网站添加小说,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系“某K”官方授权网站,原审被告当庭陈述亦表示该链接所指向网址其未核实是否为授权网站。最终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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