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最高罚款50元|焦点短讯
来源: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时间:2023-02-28 07:49:09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

年满十六周岁方可驾驶电动自行车

在《条例》中,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将被罚。《条例》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同时,针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提出与其他违法交通通行规则的处罚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通行与停放方面,《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等配套规划建设

在服务保障加强上,《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

地铁站、车站、码头、医院、校园、商场、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和设施。

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未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车上路罚款200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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