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即时: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可以不停止侵权行为吗?(一)
来源: 哔哩哔哩      时间:2023-05-04 09:08:22

导言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排他权”/“禁用权”[1],本质作用在于禁止他人实施某种行为,因此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而非已经停止或尚未实施)的对绝对权的侵害行为。不管侵害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只要侵害行为依然存在,权利人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故此,权利人在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时,应当举证证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中,即侵害行为的持续性而非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持续性这一要件事实。[2]


(相关资料图)

通常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停止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此为国内外司法实践的通例。[3]总体来说,我国对于停止侵害请求权仍是以支持为原则,限制为例外。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审判意见”)第15条为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提供了司法依据,即“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虽然,著作权法、商标法没有“侵权不停止”的明文规定,但审理知产案件的法官通常会参考适用上述规定。

二、适用程序

侵权不停止的适用程序,由法院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适用?

知识产权审判意见第15条、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26条并未明确侵权不停止的适用程序,但根据文义解释,两条的含义均包括“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判决停止行为”,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

司法实践中,适用侵权不停止的绝大多数案例,多为被告未提出侵权不停止而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主动适用。

有文章认为,最高院已有通过再审判决的形式反对法院主动适用,指出应由被告举证适用侵权不停止的案例:[4]

在(2014)民提字第9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某商务中心的防火卷帘,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后,被告华某公司并未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及本院诉讼中亦未举证证明判令其停止使用涉案侵犯专利权产品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法院以‘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实际安装使用,如果拆卸将破坏巨大且成本过高,亦不利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故本案不宜判决华某公司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相关判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该案中最高院并非认为法院不能够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而是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裁量该案不适用侵权不停止。

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被告应停止侵权,提供了侵权行为证据,被告通常着力抗辩其不构成侵权,不构成侵权当然不应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法院则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若是,再认定是否应当停止侵权(包括是否适用侵权不停止),并非以被告是否具体申请了适用侵权不停止而进行审查。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原告,除了举证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应尽力举证被告仍在实施侵权行为,争取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作为被告,除了抗辩不构成侵权,还应积极抗辩适用侵权不停止,并提供有利的证据及理由,以便法院作出更全面的认定。

三、司法案例

下期将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的部分生效案例,包括适用侵权不停止和不适用侵权不停止的案例。

谢谢阅读,下期见!

参考文献

[1]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9.

[2] 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21:749-750.

[3] 宋晓明,王闯,李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6(10):28-36.

[4]喻玲,汤鑫.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的司法适用模式——基于138份裁判文书的文本分析[J].知识产权,2020(0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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